一、離婚行政登記需要什么手續?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要準備的材料都特別的簡單,不過,結婚或離婚都不是一個人的事情,意思就是,如果對方不同意協議離婚或者對財產分割有爭議,一個人不能到婚姻登記機構辦離婚證的。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的情形及手續
辦理離婚需要多少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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