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滿釋放人員未釋放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對服刑期滿或者依法應當予以釋放的人員沒有按期釋放,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對服刑期滿或者依法應當予以釋放的人員沒有按期釋放,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依法應當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而不交付,對主刑執行完畢仍然需要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依法應當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而不交付,或者對服刑期未滿又無合法釋放根據的罪犯予以釋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提前釋放的條件
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是刑罰執行中的假釋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在危害社會的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法執行制度。
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是指:
一、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年老、身體有殘疾(自傷自殘除外),確已喪失作案能力;
二、有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假釋是刑法執行過程中的一種獎勵制度,主要體現國家對經過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在具備了法定條件時的寬大處理的人道主義政策,這項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于激勵罪犯,特別是長刑期罪犯積極向上、改惡從善,爭取早日回歸社會成為自良其力的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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