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部門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有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等情形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
(二)法律文書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羈押期限、辦案期限規定的;
(四)侵害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的;
(五)未依法對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公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以及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
(六)其他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情節輕微的,可以口頭提示;情節較重的,應當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向檢察長報告。
辦案部門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回復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內容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有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等情形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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