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
2、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債券讓與給一人后,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3、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后,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4、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1)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2)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3)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4)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于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于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后,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均可主張。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債權讓與的效力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2021-01-07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怎么處罰
2020-12-26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
2021-03-15行政賠償是法定賠償嗎
2020-11-11交通事故對對方主要責任我次要責任怎么賠付
2021-03-15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時應該注意什么
2021-01-18一般累犯會加重幾個月
2021-03-17老人有退休金能主張贍養費嗎
2020-12-31買賣合同糾紛判決多久生效
2020-12-16法院管轄的確定
2021-01-20物業能在合同到期后收取物業費嗎
2020-12-12傷殘鑒定費用是由誰支付
2020-11-19個人婚前財產的證據如何保存
2021-02-19商業銀行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2021-02-12超市摔倒超市負什么責任
2021-02-24炒地皮非法倒賣土地會受法律制裁嗎
2021-01-01危房改造不批如何投訴
2021-01-28房屋中介欺詐怎樣投訴
2021-03-05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多久
2021-01-13銀行的勞務派遣合同和正式員工待遇有什么區別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