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浙江省高院監察室主任翁暨偉曾介紹,有的律師利用與法官是同學、師生或同鄉關系而向其“說情”,有的還通過法官的同事和領導來“打聽案情”,常常以“聚會娛樂”等由頭與法官接觸。
法律規定:
2015年6月5日,深改組第十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規定明確,廣大司法人員要做公正司法的實踐者和維護者,守住做人、處事、用權、交友的底線,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
律師點評:
司法人員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任職者必須清正廉明、忠于職守,所以司法人員在業外活動中必須保持謹慎、理智、約束和自律。防止“朋友圈”成為司法腐敗的溫床,避免讓“交往圈”成為“枷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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