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債權轉讓合同的特點有以下三點: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風凜凜或無效那么債權轉讓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標的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無效,那么債權人就此債權的轉讓也無效,則債權轉讓合同也部分無效,就原合同無效部分,債權轉讓合同亦部分無效。
(二)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了。
(三)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
《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除外的3種情形:“(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所謂合同性質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質的諸如繼承、身份權、人格權、肖像權及人身損害賠償等;當事人約定指當事人就債權轉讓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債務人如果知道債權人轉讓給第三人就不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指法律明文規定了不得轉讓債權的情形或受讓主體的限制。如某些行業規定了特定的企業才可經營,或企業章程規定了經營范圍,則相關的債權轉讓也須具備相關的經營資格與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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