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1、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債權轉讓的禁止規定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被網絡用戶侵權者通知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2020-12-14大學生實習期可以簽什么合同
2020-11-18一般偷竊請律師多少錢
2021-02-03公司分立是否可以分割土地
2021-01-12轉按揭貸款需要交錢嗎
2021-03-20車禍四級傷殘得五級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怎么算
2021-03-23新拆遷條例終結暴力拆遷
2020-12-10中止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0-12-06破壞軍婚有什么后果
2020-12-20已婚男所立將財產贈與同居女友的遺囑是否有效
2020-12-25房產證影印件能做抵押物嗎
2020-11-21商業銀行解散是否需要申請
2020-12-16哪些情形下不適用繼續履行
2021-03-17購房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六大陷阱是什么
2021-02-21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發現學歷造假該如何處理
2021-02-23競業限制補償金有哪些規定
2020-11-14公司裁員怎么賠償
2021-01-09為什么旅行社責任保險應改為法定保險
2021-03-02投保單與保險單不一致怎么辦
2021-01-13交強險過期沒交怎么辦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