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1
被告:劉2
被告:楊某
原告訴稱:被告楊某因做生意,于2005年底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之后,楊某僅歸還原告5000元。后楊某提出和南昌的劉1做過鋼筋生意,劉1尚拖欠其貨款五萬多元,有劉1的幫工劉2寫的收到鋼筋的收條,并表示愿意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雙方于2006年9月1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楊某將對劉1擁有的52469.5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在劉1沒有清償原告52469.5元債務之前,楊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雖然楊某已經(jīng)書面通知劉1、劉2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內償還原告欠款,但劉1、劉2置之不理,至今沒有償還原告?zhèn)鶆铡R虼颂崞鹪V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劉1、劉2的共同代理人辯稱: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劉1和劉2是郎舅關系或雇工關系,沒有證據(jù)證明劉1和楊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既然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又如何能轉讓呢原告僅憑一張有被告劉2簽名的收據(jù)記錄,便作為本案的最關鍵證據(jù),證明劉2欠楊某的貨款,證據(jù)不足。
被告楊某辯稱:原告陳述基本屬實。
【律師代理意見】
1、本案中債權轉讓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庭應予認定
2、關于劉1、劉2欠款的真實性
庭審時,劉1、劉2對劉2簽名的收條及其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只是認為這是雙方交易過程中的一次記錄,不屬于收條性質。然而,該收條的內容是十分明確的:劉2收鋼筋①2.88噸;②6.890噸;③3.210噸;④4.418噸;⑤3.140噸;⑥6.290噸,共計26.59噸;16.39,2050元,1020,1850元。而劉2簽的字是“收26.59噸:劉2”。顯而易見,二被告的代理人所謂該收條不屬于收條性質的說法十分荒誕,顯然是不尊重事實的狡辯,法庭不應采信。
至于劉1、劉2所謂雖然寫了條子,但沒有書面合同佐證,不能證明二被告欠款則更是滑天下之大稽!豈不知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除了書面形式以外,尚有口頭形式。既然楊某送了貨,劉2代劉1寫了收條,那么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就已經(jīng)成立,劉1就應當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既然劉1、劉2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已經(jīng)支付貨款,那么欠款未還就是不爭的事實。
3、關于劉1與劉2之間的關系
2006年11月22日第一次開庭時,劉2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陳述劉2的住址時說與劉1相同。但是劉1的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鐵路九村灌城摩托車市場D區(qū)61號”是劉1經(jīng)營廢舊鋼筋的店鋪,如果劉2不是劉1的妻弟、幫工,其住址怎么會在劉1的店鋪內!并且楊某將《債權轉讓通知書》寄給劉1和劉2的時候,完全是按照上述地址,庭審時二被告均承認已經(jīng)收到。更重要的是,第一次開庭結束時,劉2的代理人核實了庭審筆錄上記載的劉2的身份、住址及與劉1的關系,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并在庭審筆錄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所有上述事實均可證明,原告在訴狀上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無誤的:劉2系劉1的妻弟,在劉1店內幫工。那么劉2代劉1收取了鋼筋,劉1理應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不能毫無道德地把償還債務的責任推向劉2。因為如果劉1不承認劉2是代己收貨,那么劉2就必定要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
【法院判決結果】
因為劉1和劉2沒有出庭,劉1、劉2的共同代理人堅持認為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劉2是劉1的妻弟、雇工,原告確也無法舉證證明,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人民法院遂于2007年1月8日作出判決:由被告劉2償付原告?zhèn)鶆眨桓鏃钅吵袚B帶責任;駁回原告對劉1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2對一審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在二審程序中,劉1和劉2均出庭應訴,承認雙方之間的郎舅關系和雇工關系。劉2承認收據(jù)是自己簽名,但認為不能證明欠款事實。劉1認為自己不欠款。但二被告均未舉證。
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景民四終字第10號判決:1、撤消一審判決;2、劉1某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付余某債務,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駁回余某對劉2某的訴訟請求。
至此,本案的事實基本澄清,原告的債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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