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不還錢怎么處理
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約定6個月歸還,如甲到期不還,乙必須在3年內向甲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超過3年,即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乙方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持書面借據并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人如到期不還,債權人必須在3年內向債務人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只要債權人不斷主張權利,就不斷增加時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能夠協商可盡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債務糾紛中一些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那么如何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呢?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這就可以很好的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
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不還錢應先盡量進行協調,如無法協商,可在訴訟期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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