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后反悔,時效中斷嗎
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80條并未對債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不過采用口頭形式的,債權人需要證明這一情形的存在。關于訴訟試下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應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因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才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債權轉讓不屬于上述情形,所以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進行轉讓,但是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的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計算。
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筆者認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
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才符合《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精神。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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