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不允許以“雙規”來代替正常的調查。不允許舍棄法律調查程序和法律措施而采取“雙規”的形式來進行調查。不允許在調查中強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獲取相關的證據。不允許將“雙規”作為必須性的強制程序進行。檢察機關已經偵查中的案子,一般不允許黨委插入進行“雙規”調查。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對于由紀委牽頭進行綜合調查的案子中,“雙規”的結果如果客觀,可以認為是調查的結果。如果在“雙規”過程中存在著侵犯法律權威的情形,檢察機關有監督權和拒絕雙規結果權而獨立調查。“雙規”措施,經過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對線索材料初核之時,就可采用。在檢察機關最初無充分證據,又必須依法辦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況下,為防止串供、毀滅證據等情況的發生,往往由紀委出面先行采取“雙規”措施。但也因“雙規”是在證據還未確鑿的情況下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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