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紀委的“7號文件”規定,適用雙規的條件是:(1)凡“雙規”對象必須是黨員。(2)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A、已掌握其嚴重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深入調查的;B、涉嫌嚴重違紀的黨員有串通行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行為的;C、重要涉案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并涉嫌嚴重違紀的。(3)主體是縣處級及以上紀檢機關上才能實施雙規。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使用雙規的機關職能是縣處級及以上紀檢機關,在“7號文件”實施后,企、事業單位和部屬高校不得使用“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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