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3年,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后,“雙規”的使用范圍擴大。1994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施行,使“雙規”在黨內的使用有了依據。“雙規”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于司法程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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