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后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并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比如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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