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案件管轄問題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原則、特殊原則、協議管轄的原則。
關于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而在債權轉讓訴訟過程中,對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筆者認為,該類案件的管轄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理解。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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