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一)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我們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二)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于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多少鑒定費
2020-11-09行政機關可以處理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行為嗎
2021-02-13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保全是否可以扣押
2021-03-12單位集體逃稅稅務局如何處罰
2021-01-08打工不簽合同會產生哪些風險
2020-12-05沒有領結婚證要離婚,小孩怎么判
2021-01-18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
2021-03-13什么是贍養
2021-03-01生父能取消其繼承權嗎
2021-01-14侵害專有出版權能否起訴作者
2021-02-16足療店員工賣淫老板不知情有責任嗎
2020-11-20離職工資過一個月才結算合法嗎
2021-02-01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于勞動仲裁
2020-11-21免責條款有效性認定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2021-02-15交通工具意外險的保險條款有哪些
2021-01-26人壽保險索賠需要提供什么資料,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1-20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患白血病遭保險公司拒賠
2021-03-17第三者定義范圍不同 撞了家人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2保險合同能否查封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