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如何預防債權轉讓風險
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必須通知債務人、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預防風險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一、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二、如何預防債權轉讓風險
1、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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