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是通知主義,即:債權讓與協議自簽定時生效,未通知債務人不影響其效力,但不對債務人產生效力。清償后,可以不當得利要求原債權人返還。
【效力】:
債權讓與有效成立后,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而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從權利隨之轉移。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結論】:
債權讓與是通知主義,即:債權讓與協議自簽定時生效,未通知債務人不影響其效力,但不對債務人產生效力而已。
【例子】:
甲向乙借錢X元,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甲與丙達成債權轉讓協議,但未通知乙。
問題1:債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答:生效。
問題2:丙能否向乙主張債權?
答:不能。
問題3:履行期屆至,乙向甲清償,發生何種法律后果?
答:有效清償。
問題4:乙清償后,甲、丙之間如何處理?
答:丙可以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
問題5:若甲將債權讓與的情況通知了乙,乙仍向原債權人甲進行了清償,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丙可要求乙再次償還,償還后乙可以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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