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慶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不經債權人同意,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別有:
a.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不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效。
b.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
c.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不能援用抵銷權。
四、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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