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有效政府采購合同的義務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這種不利后果指的是民事責任而非行政責任,其產生的前提是存在著有效的政府采購合同。自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并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政府采購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違約責任的法定條款,招標投標法只是規定了供應商的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實踐中,對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違約行為幾乎都不需要承擔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對于供應商的違約行為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承擔行政責任的,也有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等等。下面,我們來進行具體分析。
合同違約責任在適用法律時的不一致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章中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見,不論是采購人還是供應商,只要存在違反有效合同的約定義務,都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顯然,這里的違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合同法違約責任章節里沒有規定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應該承擔行政責任。但是,依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從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來看,供應商如果存在著違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不僅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我們知道,我國政府采購法中沒有公開招標程序,而主要的政府采購合同都必須通過招標投標程序完成締約過程,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違約行為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同時適用《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都將使人們走進無所適從的境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拆遷安置補償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
2020-11-23從10樓扔菜刀屬于高空拋物嗎
2021-01-13屋頂漏水是否屬于工程質保的范圍有哪些
2021-01-20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嗎
2021-02-23p2p非法集資判刑對職位有影響嗎
2021-01-31監獄服刑人員服刑多久可以申請減刑
2020-12-21事實收養公證怎樣辦理
2021-03-02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2020-12-25內部仲裁員與外國仲裁機構不同的是什么
2020-11-282015年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
2021-03-25商業銀行破產給賠付嗎
2021-01-08不良資產房產如何過戶
2020-11-15辭職以后怎么辦理居住證
2021-03-18沒有終止合同單位停了五險一金怎么辦
2020-12-09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020-11-23應該怎樣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2020-11-17沒譜的保險:合同是廢紙一張
2021-01-21保險合同多久沒有交保費合同會終止
2021-01-28火災保險賠償賠償標準
2020-12-25什么是保險金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