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轉讓會出現的后果有哪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辯權隨之移轉
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合同債務轉讓會出現的后果,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抵押在前,租賃在后,租賃無效嗎
2021-03-11在公司上班得了肺炎怎么辦
2021-01-28傷殘鑒定可以申請幾次
2020-11-10行政機關賠償要走哪些程序
2021-02-10公婆贈與房子給兒媳離婚可以要回嗎
2020-12-03和外國人結婚國內能查到嗎
2021-01-12如何去法院辦理提存
2020-11-23無故終止合同責任怎么賠償
2021-01-15連環購銷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2021-01-29哪些證據需要保全
2020-11-27房產證有時效嗎
2021-01-12新房子剛買就賣有稅嗎
2021-01-01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還有沒有投保必要?如要購買選擇
2020-12-26人身意外險能否賠償醫療事故
2021-03-24拼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2021-02-10出口產品責任險的特點
2021-01-28保險合同解釋原則有哪些
2021-02-18詳解旅游保險有哪些
2020-12-17哪些情況下不能保險
2020-12-08財產保險合同中有哪些免責條款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