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原理,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于第三人負擔,稱為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債的加入。債務承擔的方式有三種:第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此種合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效力;第二,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第三,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么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我國《合同法》雖然并未對債的加入問題進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國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與原債務人并存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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