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及并購的相關注意事項有哪些
市場經濟的一切行為都應該接受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公司間的重組并購就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必然要依法辦事。但各項法規之間存在不協調的因素,并且體系不夠完善,對并購雙方的利益規定不夠明確,從而使重組并購不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法規的監管,出現了各種違法現象。
債務確定。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債務重組日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后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對即期債務重組,以債務解除手續日期為債務重組日。對遠期債務重組,新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時間為債務重組日。比較特殊的業務是以存貨抵償債務,如果存貨是分期運往債權方的,則以最后一批存貨運抵且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后的日期為債務重組日。
相關注意事項:
1、政府干預公司過多
而在我國的公司并購中,地方政府變成了主角。大部分國有公司的重組并購都帶有較強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為了消滅虧損公司而進行并購,不是從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出發進行并購。
2、信息來源不充分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機構市場,能提供高質量的中介服務機構很少,投資者信息來源不充分,從而在客觀上加大了重組并購的風險與成本。在傳統的轉軌經濟條件下,投資者往往對商業機構的權威性與誠信度表示懷疑。與國外接受了市場嚴峻考驗的中介機構不同的是,為避免業內惡性競爭,我國中介機構在行業準入、特許權發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層層把關。中介機構種類單一,服務內容少。由于競爭不充分,致使該行業沒有受到市場反復的考驗與淘汰,行業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穩定性。因此,它們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長期發展,同行間惡性競爭現象明顯,由此而衍生出與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現象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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