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孔某是某縣原二輕局審計監察室副主任,因病于1997年休假一年。在1997年度考核中,孔某被定為不稱職等次,單位未將這一結果通知孔某。2000年,孔某發現自己的工資沒能正常晉檔,經詢問人事局才知道了事情原委。因二輕局已被撤銷,孔某直接向縣人事局仲裁辦提出申訴。仲裁辦受理該案后,即責成二輕局原負責人召集1997年度考核小組成員及部分參與評議的群眾代表組成臨時述辯小組。該小組述稱,1997年度,部分群眾反映孔某在外做生意,影響極壞,加之該同志在1996年度表現很差。所以,40%%的群眾投了他不稱職票,經考核小組討論,評定為不稱職。考核結束后,怕影響孔某治療,故沒有通知其考核結果。最后,仲裁辦作出裁決:1、撤銷二輕局的決定;2、孔某不參加1997年度的考核;3、對現已經分流的原負責考核的相關人員作通報批評的處理。
[法律規定]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主筆提示]《公務員法》將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強調了對考核結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優秀”和“稱職”的,可以享受年終獎金,而“基本稱職”的,不享受年終獎金;定期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要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定期考核的結果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本案中,二輕局將孔某列入1997年度的考核對象,違背了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不通知本人,剝奪了被考核人的申訴權;將1996年的工作表現作為1997年的考核依據,更是有違常理。年度考核是公務員的權利,《公務員法》嚴格了考核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考核中的主觀臆斷、有法不依等現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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