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規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需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一般情況下,我省錄用公務員應包括9大步驟,分別為:編制錄用計劃、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發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體檢;考察;公示;錄用審批或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在學歷和職位設置條件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公務員招錄體檢后,若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可按規定在公示期內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論為準。若有考生中途放棄、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者,則根據有關規定和考試成績從報考同一職位的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分別不超過兩次。
《辦法》還規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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