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9月30日至1991年9月30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具有擬任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各區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的經歷。按照我市有關規定,聘任為村黨支部書記助理、村委會主任助理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試用期內的公務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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