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服役條例》對現役軍官的待遇作了如下規定:第二十九條、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軍官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十條、軍官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軍官的醫療保健工作,妥善安排軍官的治病和療養。第三十一條、軍官每年休假一次。執行作戰任務部隊的軍官停止休假。國家發布動員令后,按照動員令應當返回部隊的正在休假軍官,應當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第三十二條、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部隊移防或者軍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軍官年滿五十歲,身邊無子女的,可以調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軍官所在地。所調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調。隨軍的軍官家屬、隨調的軍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業和工作調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三條、軍官犧牲、病故后,其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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