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行為監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哪些
(一)對各類登記檔案定期抽查。
1、各級法制機構,每個月要抽查同級行政許可機構一定數量的各類行政許可行為,其中對新開辦的、變更的、注銷的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抽查不得少于5份,其他行政許可行為各2件(未發生的除外);
2、上級法制機構牽頭,行政許可機構協助,每半年抽查下級行政許可機構一定數量的行政許可登記檔案。
(二)對各類登記檔案進行不定期抽查。
1、群眾舉報涉及行政許可行為合法性的,對行政許可機構的處理情況進行抽查;
2、被復議、訴訟或被新聞媒體曝光涉及到的行政許可行為,要認真查實;
3、對上級行政機關發現并交辦的許可行為進行核實;
4、特定時期對特殊行業的治理整頓,需要進行專項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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