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金融許可證適用于銀監會監管的、經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具體辦理方法:金融許可證適用于銀監會監管的、經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
2.**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
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
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6.**信用聯社、**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
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
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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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