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許可隔多久在申請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根據以上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后,申請人不能再一次申請行政許可,但是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批準、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許可法》時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三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共有兩項,第一項從正面對該法總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第二項從反面對排除適用該法的范圍作出規定。
行政許可特征
1、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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