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是被國家賦予部分權利的機構,對單獨或者個別的行為做出決定的行為,例如生活中經常見到的開罰單就屬于一種行政行為。而行政合同是圍繞關于行政目的實現而簽訂的合同,那種兩者之間到底有什么聯系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一、行政合同和行政行為:
1.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2.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并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征,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受案范疇
1、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理論基礎行政合同從特征上來說,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說,它并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這是因為,在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則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實質就是受行政權監督的契約關系”。
(1)、雖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產生的基礎在于公法,特別是行政法律法規的設定,所以行政合同設定的是公法意義的上權利義務。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一方的私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公法權利的限制,外在表現為,行政機關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契約自由。例如,在締結合同方面,行政機關受行政合同適用范圍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務可以采用行政行為方式處理,哪些事項可以采用合同方式進行,并不能由締約的行政機關自主決定。
由于行政合同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為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行政合同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現實需要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這一方面可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止行政機關以訂立合同的方式規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行政機關的強權進行監控,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強權或濫用職權,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兩點是民事訴訟所無法完成的。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和行政合同看似是有關系的,實際上是沒有什么太大的關系的,要說聯系那只能說性質是差不多的,都是以行政方面的目的為主要特點的。但是具體問題還是要具體分析的,不能百分百完全否認。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兩者關系的事情,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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