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1、經營者填寫申請書,到各許可受理窗口遞交下列有關材料:經營者本人持身份證到當地工商部門審核一個名稱,工商部門審核通過后,出具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確定一個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房東簽訂租房協議(自有住房提供房產證),留下房產證的復印件
3、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最好都是經營者本人,大型企業可以分開設置)
4、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
6、食品經營者承諾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各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受理人員負責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
三、審核:
受理后,各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派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審核人對提交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復審,審查合格后,按照管轄原則指派現場核查機關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填寫現場核查登記表并簽署核查意見。受理人員和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四、核準:
各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核準人對提交核準的全部許可資料進行審核,簽署核準意見。決定準予許可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核準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同意準予許可。五、發證:作出準予決定并應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向經營者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發證人員在發證時,應當審查領取人的相應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核對無誤后發放并簽字。規定錄入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系統的許可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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