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債權方要收集哪些證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2002年開始施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使得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訴訟需要一定的證據,而且還講解了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實踐中,如果您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自己面對的糾紛問題,那么就要保留相關證據,而且收集證據的手段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就會影響證據的效力。希望上述內容對你有幫助,更多資訊歡迎咨詢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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