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全國人大第十屆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許可法》,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實。這部法律的施實,是我們國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為規范政府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奠定了法律基石;這部法律的實施,是將以前的行政審批方式轉變為行政許可模式的具體實現,進一步實現了政務公開、公正、公平的行政原則、便民原則,對于從根本上、從制度上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也具有深遠和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做為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機關,如何學好、用好這部重要法律也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結合前段的學習,主要從法律監督的主體、內容和手段等三個方面談一下自己的體會:一、監督檢查的主體和對象行政許可法將監督檢查的主體規定為兩種:一是設定的主體,二是實施的主體。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主要包括:立法機關即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地方立法機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最低位階為地方政府規章。也就是說,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也不得設定政府許可。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更不能設定許可。這是對設定許可的主體的明確規定。違背這一規定的,應按法定的程序撤銷或廢止。當著這些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做為被監督的對象時,就是看它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監督檢查的實施主體,一般是指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法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包括:1、行政機關,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3、委托的其它行政機關,4、經有權機關決定的一個行政機關。另外,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這是在一個主體內部如何分工的規定,體現了便民的原則。監督檢查的對象,一般指行政相對人。但行政機關本身也可以被視為監督的對象。行政許可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今年初頒布實施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又規定,地方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有監督的權力。另外,目前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院最近又新增設了一個職能,如成立了一個偵察督察機構,對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有權監督,檢察機關有權隨時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對執法過程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和查處。此外,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有監督的權力,這是一條憲法性權利。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這里具體指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實施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同時許可法規定,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同時,根據屬地原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也有權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被許可人在在發證機關轄區外從事違法活動,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規定的具體對象就是,煤礦企業、建設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等。我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監督檢查的對象就是煤礦企業,包括國有重、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等均在此列。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是行政許可權的自然延伸,為此,行政許可法專門規定了需要通過行政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從而把事前審批與事后監督統一起來。為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實現立法的目的,應當對監督檢查的內容做進一步的明確。從許可法的規定來看,針對不同的主體,分別做了相應的規定和約束。一是對設定主體的約束。凡該法規定為設定許可主體的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其它主體沒有這項權力,超越法定權力的就要依法予以撤銷和糾正。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會對地方土政策進行一翻清理。如曾經存在的市場分割、地方保護、行業壟斷的現象,其源頭往往就在這里。出臺和實施行政許可法,就是從源頭上杜絕這些現象。對行政許可設定權的限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濫設行政許可,使公權力真正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對設定主體資格嚴格規范的同時,還對設定行政許可在內容上也做了進一步明確。以前政府管理的事項很多,對什么事都大包大攬,行政審批事項多如牛毛;程序繁瑣,效率低下,一項審批往往要經過幾十道手續。在現在一個商機稍縱即逝的時代,申請一個項目可能要花上三年五載,這種狀況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是阻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正是針對這一情況,將行政許可的范圍大大縮小,將行政許可的事項縮至六類,從根本改變以前行政審批設置過多過濫、程序繁瑣的狀況。所以,該法從主體和內容上的限制,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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