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的范圍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它的范圍通常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①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②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亦稱“準立法”。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
不同等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機關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
全國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數都由國務院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由政府業務部門起草。如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并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準。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后,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后公布,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后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
《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立法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二、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是指行政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規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已經制定、發布,就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指行政法規、規章的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2)指行政法規的適用力,即適用范圍,也稱效力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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