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了欠錢不還的人是不是財務糾紛
打人并不是財物糾紛,而是屬于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如果打人造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作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種特殊形式,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易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相混淆。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系”(不以該債權債務民法意義上真實自然存在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認定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系”,則一般認定為勒索財物型綁架罪。正確劃分“特定債權債務關系”的范圍,對于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索要合法債務。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確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就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在力圖通過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因為采用了非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這是比較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判別認定。
第二,索要非法債務。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中存在著較大的爭議,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边@個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處理此類行為提供了依據,也就此平息了爭論。
三、怎樣合法追討債務
如何進行債務追討
(一)行政手段
我國政府機關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討債人可通過行政手段幫助實現討債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二)經濟手段
運用中斷合作關系手段幫助討債。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須是債務人不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他自己就將因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系而遭受更大損失。但要注意如果是雙方或多方協作訂有協作合同,其協作行為受合同的約束,那債權人就不能隨意采取中斷協作的方法迫使債務人還款。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合同反受債務人追討、糾纏。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同時也是就承擔某種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債務之后,也就享受相應的某種權利。在此條件下,當一方債務人不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債權人一方就可同時享有抗辯權。
(三)法律手段
依法討債是法律賦予每個債權人的權利,每個債權人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支付令。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無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點。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打了欠錢不還的人是不是財務糾紛”問題進行的解答,打人并不是財物糾紛,而是屬于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如果打人造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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