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教師資格的可以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嗎
不能。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是怎樣規(guī)定的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jīng)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a href='http://www.7756740.cn/tiaoli/87.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xué)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如果是教師醉駕會被開除嗎
如果教師因為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xué)生,影響惡劣的。所以該教師被采取撤銷教師資格,必然不能擔任教師,須開除職務(wù)。但是不必然就會撤銷資格,如果只是給予行政處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師職務(wù)的機會。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jīng)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拘役是刑事處罰的一種,但是不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
教師醉駕被開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咎由自取。
喪失教師資格的可以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嗎?對喪失了教師資格證的人是否能夠重新獲得教師資格其實是不固定的,主要看他是否有被教育部門拉入黑名單。關(guān)于申請教師資格的內(nèi)容,可能你還不了解這時可以找律霸網(wǎng)律師一對一為你講解。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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