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可以不公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行政許可在相應的法律中是規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都是有權進行查閱的,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作出的某一個行政許可的決定,都會讓大家看見,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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