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你要證明有借錢給朋友的事實,不能僅憑你單方面的說法,要靠人證、物證或書證協助。舉證是官司勝敗的關鍵,在法庭上你所主張的事實,法官依據你所提出的證據來審理,若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夠,縱使你具雄辯之才,滔滔不絕,說的天花亂墜,最后仍無法獲得法官的支持,敗訴還是免不了。
換言之,為了證明究竟有無借貸的事實,你必須找到以下證據事項,包括借款之初,是否有其他人在場,若有人證,則可依在場者所述的內容作為證明;此外,借款之初雙方是否訂有書面借據,或他向你借款時,他交給你的收據;或者,對方曾經親口向你承認有跟你借錢的事實,而且你曾錄下他的對話,例如你可以打電話錄音問對方:“所欠的錢是否要還?要怎么還等語”,對方若回答:“當然要還,但現在手頭比較緊一點,過一陣子有賺錢了再還你等語”,再將此錄音帶(在此提醒,此非無故錄取別人的對話,應無涉及刑事竊錄別人非公開活動的罪名)拿來當做打民事官司的呈堂證供。
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叫做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否則一旦時效過了(專業術語稱消滅時效),要再向對方要錢,就很難了,對方可以拒絕還錢(這種拒絕還錢的權利,專業術語叫抗辯權)。“消滅時效”的時間長短,全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么,例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得在五年內提出,若是律師請求你付出庭報酬或醫生請求病人付醫藥費,都僅能在二年內提出。至于你請求對方還返三十萬元的借款本金,跟大多數的請求權行使期間一樣,都長達有十五年之久。其實,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其目的主要是在提醒你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最后,要提醒你的一點,為了要證明對方向你借錢的事實,你得提出人證或物證或書證,法官不可能單憑你自己一廂情愿的說法,就采信你的話。再者,你要跟對方討回借款,時效是十五年,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減,對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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