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以交付合同標的物為合同成立要件。
比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實踐合同是與承諾合同相對應的,對于它們的區分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承諾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在區分實踐合同和承諾和同時,還要具體分析。比如贈與合同,一般的贈與合同自贈與人向受贈人提供贈與物時成立,屬于實踐合同。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贈與合同,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屬承諾合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生活較為寬裕,資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視,民間債權債務關系日趨增多。那么,怎樣才能較好的保護民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法有序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我們的處理經驗是:
1.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6.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8.債權文書如辦理可強制執行的公證,則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還款期滿后6個月內必須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過期則擔保人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
10.為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注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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