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對于不執行法院判決書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
借款人不還錢怎么辦
債權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帳溥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民間借款不還款要爭取更多對自己有用的權益,來律霸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買來的住房面積縮水怎么辦
2021-03-16超過工傷認定期怎么辦
2020-12-2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多少天產假
2020-11-19融資租賃設備能否再抵押擔保
2020-11-17交通事故賠償有哪些費用
2020-11-17子女的姓氏如何確定?
2020-11-07離異后親生母親是否具有法定監護權
2020-12-24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探望權糾紛怎么執行
2020-11-26同居子女撫養協議樣本
2021-03-17單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怎么辦
2020-12-12公司已經注銷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2020-11-11強制執行中止后時效
2021-03-0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么呢
2020-11-29飛機延誤賠償哪里領
2020-12-02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
2021-01-15有保險撞死人保險公司全賠嗎
2020-12-17保險公司怎么評估房屋補償標準
2021-02-25哪些事故車輛可以申請報廢找保險賠償
2021-01-23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規定
2020-12-31船公司辦理船員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