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怎么要回
行政機關在沒有確定所有權的情況下,將房屋的產權登記到對方名下,是屬于行政侵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對行政決定進行復議,或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取消行政決定。
二、房屋登記行政案件的產生原因
房屋登記行政機關未盡必要審查義務和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一是忽視了實體審查,違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權屬存有爭議的情況下,進行了權屬登記;對有些房產在沒有進行過初始登記的情況下,直接進行了轉移登記;在申請人未提供有關繼承的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為申請人辦理了變更登記;對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審查的情況下,進行了確認登記。二是因工作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
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事實,提供虛假登記資料。多表現為,申請人提供偽造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或贈與、遺囑公證書、放棄繼承聲明、未婚證明、辦理登記委托書等騙取房屋行政登記;申請人與中介機構共同欺騙公證機關,騙取公證文書,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與第三人對登記房屋權屬存在爭議。大部分房屋權屬登記行政案件都隱含著較為復雜的民事、刑事等諸多矛盾,特別是申請人與第三人對登記房屋存在權屬爭議。這種爭議如果沒有很好地解決,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僅依一方提供的證據作出審查,并辦理登記手續,就會導致行政爭議。
三、解決房屋登記產權糾紛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完善科學的房產登記制度。當前,房地產登記制度尚不完善,所以亟待出臺或細化法律和規章,或制定司法解釋,解決實踐中不斷涌現出的新問題、新情況。同時,應當制定以公示、公信力為價值目標,以實質審查為核心的不動產登記規則。
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案件規律。應當明確房產登記是對民事行為的認可行為,而不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為。在立案時,應當引導當事人提出有效的訴訟,使糾紛通過最快的訴訟路徑得以解決;在案件審理時,尤其是各當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或房屋已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加強訴訟調解,在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加強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通過提出司法建議、召開座談會、舉辦法律適用培訓等形式,與行政機關達成對相關問題法律理解的一致和對案件處理的共識,促使房產登記行政機關正確用權,認識到當前行政登記行為中存在的審查不嚴等問題,及時解決已引發的紛爭,達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和諧統一。
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統一司法實踐中對房屋登記行政案件“民行交叉”問題的認識,建議盡快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房產登記行政訴訟中一并解決民事權屬爭議,以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的局面,維護司法的統一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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