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登記依據上,《行政許可法》強調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主,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關于企業登記的創設性規定,以及前置性審批規定將停止執行。
?二?在登記機關的職責上,《行政許可證》減輕了登記時的職責,同時為地方政府賦予登記機關承擔統一受理企業登記前置性審批申請的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1.減輕了登記機關登記時的審查職責。根據《行政許可證》第五十六條關于“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的規定,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將以形式審查為主,原則上只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才進行實質審查。
2.為地方政府賦予登記機關統一受理企業登記前置性審批申請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在企業登記工作中,有的地方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已經采取了登記機關“統一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做法,這一做法得到了《行政許可證》立法者的重視和肯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關于“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抄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的規定,即是其體現。因此,《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可能會有更多的地方政府要求當地登記機關統一受理企業登記前置性審批申請。
?三?在登記程序上,登記機關需要承擔更多、更明確的義務。
1.在申請階段上,登記機關應當接受申請人以信函等多種方式提出申請,并履行相應的協助申請義務。登記機關當接受申請人以信函等多種方式提出申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關于“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登記申請,而且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登記申請。因為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關于申請人應當到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登記申請的規定。
同時,登記機關應當盡到協助申請的義務。這方面的義務包括:一是免費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二是將登記依據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準確的說明和解釋。三是一次性告知申請要需要補正的材料。
2.在受理階段,登記機關負有即時告知,允許當場更正和出具書面憑證的義務。
即時告知。根據《行政許可證》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對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登記機關的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
允許當場更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登記機關當允許申請人當面更正。
出具書面憑證。根據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登記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記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登記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在審查和決定階段,登記機關應當以形式審查為主,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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