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設立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梅某提出利息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判決支持梅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卑凑辗珊退痉ń忉屢幎ǎ@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并主張利息前,借款昶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p>
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故本案梅某主張支付利息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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