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誠信缺失。
2.盈利思想驅動,投資渠道不足。
3.公民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
4.擔?;虻盅菏掷m缺失,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銀行借款手續復雜,財產擔保手續要求嚴格
1.誠信缺失。
借貸人缺乏誠信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把借得的錢以更高的利率再轉借給他人,從而牟取中間的利息差額;還有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不從自己的實際償還能力出發,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經營不善或者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沒有償還能力,根本不打算償還,或不見蹤影,不能追償,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混亂不堪。權利人僅憑個人能力無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訴追償。
2.盈利思想驅動,投資渠道不足。
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民間資本逐漸增多,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出路,部分資金持有人轉向回報率高、操作簡單的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借貸的行列。審理中我們發現,部分案件借貸利率過高,很多當事人在借款時所寫的借條的金額數比實際取得的現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貸利息超過了本金,加重了借貸人償還借款的負擔,導致借貸方償還不起借款。而部分出借人貪圖他人利益,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而利益受損。
3.公民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
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對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約定不明或者無約定,在案件審理中,經常發現當事人提交的借據、收據中均有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雙方約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約定不明確,或雖然借貸雙方約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張,法律也不予保護。還有一部分案件,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利滾利的現象,這時,即使雙方都同意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護。
4.擔?;虻盅菏掷m缺失,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一部分當事人表示不知道原告在簽訂借款協議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但更多的當事人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或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人、擔保財產或與借款相當的抵押,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致使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
5.銀行借款手續復雜,財產擔保手續要求嚴格
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個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而民間借貸手續非常簡單,提取資金比較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條后便可提取現金,也無須辦理擔保等手續。民間借貸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缺點。加之,受金融風暴的影響,經濟形勢趨緊,銀行存款利率逐步降低,公民在銀行的存款很難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于是便將銀行存款取出用于其他投資活動,包括用于向個人放貸,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投資領域的擴大,市場急需大量資金,促使了民間貸方市場和借方市場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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