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程序并不是一類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獨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情形。《行政處罰法》在中國率先引入聽證程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則有: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以上三種處罰較重,可能給相對人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為了慎重起見,在作出處罰之前,給相對人一次申辯和質證的機會。至于行政拘留,雖然比不上處罰更重,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了暫緩拘留的救濟程序,《行政處罰法》就不再作出聽證的規定。
2.聽證會的具體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4)聽證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支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
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聽證筆錄是調查結果之一,是行政處罰的“證據之一”。這和《行政許可法》中聽證筆錄的“案卷排他性原則”不同,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筆錄是“唯一證據”。
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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