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行政處罰主體的設定形式主要有通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某一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非行政機關對某項具體事務享有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某一行政機關可以把處罰權授予另一行政機關這三種形式。
行政處罰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處罰權。而非行政機關在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
第一,通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某一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這種形式是設定行政處罰主體的主要形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將治安行政處罰權授予公安機關。
第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非行政機關對某項具體事務享有行政處罰權。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某一行政機關可以把處罰權授予另一行政機關。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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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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