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關系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以上是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現實中很多當事人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從而通過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即訴訟離婚。
但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了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女方往往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在照顧家庭的生活中承擔了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以及中止妊娠后一段時間之內,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比較脆弱,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顧和安慰。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對于女方的身心容易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當然,本條規定是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如果在上述期間內,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離婚請求。
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同時,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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