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后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中所規定之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不同,其清算主體(即全體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同。
一、注冊資金不實的吊銷
因注冊資金不實被吊銷營業執照。《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被撤銷登記,則表明公司自始不存在,公司之債權人自然可要求股東承擔注冊資本不實的責任,股東在其應出資而未出資的額度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欺詐成立的吊銷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根據《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該種情況股東的責任與注冊資本不實一樣,在應出資而未出資的額度內承擔清償責任。
三、成立后未開業或停業的吊銷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根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對于前一種情形,公司成立后未開業,則表明其未從事商業活動,自然無債權債務關系的發生。對于后一種情形,營業執照吊銷后,如果股東未對公司進行清算,自行停止前公司所欠債務,如債權人訴至法院,則應判令股東承擔清算責任。
四、未申請注銷的吊銷
因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對此種情況,由于公司已對債權債務進行了處理,因此不存在股東規避法律和逃避合同義務的問題。如果公司解散后股東未對其清算而私分公司財產,則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清償。
五、未年檢的吊銷
不按規定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實踐中,公司不參加年檢,多為故意為之,有的是因為從事違法行為或公司欠缺有效繼續存在的法定條件,有的是因負債較多,故意不參加年檢,坐等營業執照被吊銷,進而逃避債務。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對于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不年檢的,應注意其有無私分公司財產等情況,如果存在則債權人可就因此產生的損失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六、違法使用營業執照的吊銷
因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根據《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中偽造、涂改營業執照的,則表明營業執照為假,其法人資格根本不存在,債權人可直接向“股東”求償。其中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對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公司而言,其行為并未侵犯公司的債權人利益,應要求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并以此來清償債務。
公司吊銷后該承擔的責任也要依法承擔,如果不依法承擔的話公司被人告上了法庭,就會在處理這類的糾紛上更加的麻煩。對于公司吊銷后的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跟實際公司吊銷的處罰,來律霸網進行詳細的咨詢,本網律師會為你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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