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性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
1、依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2、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做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交的。
(七)救濟途徑: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藥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關乎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復議、訴訟時效的計算,一定要由當事人當場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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